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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总工会典型案例

来源: 时间:2020-08-25 15:54【字号: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20141210日,刘某在公司上班期间,不慎从3米处高空摔落受伤,经治疗后花费的医疗费,单位不予赔偿。刘某因家庭困难,在治疗未康复时就提前出院,但单位在不支付任何赔偿费用的情形下,要求刘某上班,刘某因身体不适,请求调换工作岗位,单位不予调换,刘某遂请求单位赔偿工伤费用。

 

 

 

【办理过程】

刘某在多次与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后,单位拒不赔偿,也不予配合工伤认定。2015年6月份,刘某向涉县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向单位进行工伤索赔事宜。 工会律师在接手该案后,首先向刘某了解基本案情,因刘某与单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受阻,应先予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于2015年7月初,律师代理刘某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单位拒不提供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经刘某提供自己上班的工资流水及上班时的上岗证,单位仍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经仲裁庭仲裁后,依据刘某的证据认定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刘某的工伤损失因不能与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一起审理,所以刘某的工伤赔偿被延后处理。 在确认刘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刘某遂申请了工伤鉴定,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但单位仍拒不赔偿,刘某遂再次提起工伤仲裁申请,经仲裁后,单位拒不出庭,在刘某提供了相关证据后,仲裁庭缺席裁定了单位赔偿刘某的所有工伤损失。 单位在收到仲裁庭给付的裁决结果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单位作为原告经多次通知,拒不到庭交纳相关证据,直到开庭当天向法庭提交了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刘某此时才知道自身有社会保险待遇。经法庭审理后,判定刘某的部分损失由单位赔偿后,剩余部分向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单位予以配合。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单位仍不予赔偿,也不予配合刘某申领工伤保险应得赔偿款。刘某不服,遂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单位仍在拖延,二审法院遂改判单位承担大部分费用后,社会保险部分费用由刘某自行向社会保障中心申请直接给付。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个大众化的案件,特别是在个人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工伤不能协商赔偿后,将面临着劳动仲裁庭仲裁——基层法院的诉讼——二审法院的上诉,有可能的还有再审法院的申诉,甚至一个阶段还要进行两次的审理。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不得不在自己权益受损后,考虑漫长的仲裁、诉讼自己是否能够承担得起。 第一,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时,因缺少必要的劳动关系存在证据,工伤认定是无法进行的,所以,在本案中刘某第一步就多了一项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第二,因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前置案件,即涉及到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仲裁庭审理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在本案中无法直接提起工伤认定诉讼,所以经过了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认定工伤仲裁申请、工伤赔偿仲裁申请,此后才进入了法院诉讼阶段。 第三,单位作为赔偿方,如拒不赔偿,故意拖延,将造成职工申请工伤赔偿的路更加艰难曲折。就如本案,从2015年6月至今 ,该案仍在诉讼过程中,刘某的赔偿款数额已明确,可直到现在无法领取。 刘某工伤赔偿一案只是一个简简单单的案件,但办案过程却复杂多变。刘某工作时受伤,单位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除自己应担部分,协助刘某申请社会保险,此案就了结了,但前前后后两年多的时间,刘某的赔偿款一直不到位,是谁的原因?显而易见。 就此案,办案律师也曾与法院法官沟通,如果每一个工伤案件都像上述案件处理,不仅仅是增加的当事人个人的诉讼成本,也在浪费着国家的仲裁诉讼资源。类似案件能不能简化程序,值得我们深思。第一,是不是可以由一个部门总结性的处理,争取一次性庭审终结,而不是一次仲裁,二次诉讼,再三申请,致使案件一拖再拖。第二,可不可以由几个相关部门合作处理,在由一个中间部门协调的情形下,协作办理同类案件,一审终局,不必让当事人再多次多部门的诉求。 刘某的案件虽小,但仲裁诉讼程序却都经历过了。前后两年多的时间,刘某作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在律师的指导下有一个明确的思路,这也是涉县总工会给予刘某的一个援助,但还有许许多多的职工在权益受损时,未能找到正确的司法救济途径,自己摸索着走向漫长的仲裁诉讼之路,在筋疲力尽时,不得已的走向了上访信访之路。这不仅是律师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该认识到的问题,也是所有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考虑到的问题。希望我国的法制能够更加完善,更加健全,以更好的维护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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