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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县总工会(通知)
广工通字(2018)7号
广平县总工会
关于转发《邯工办发【2018】1号》、
《邯工办发【2018】2号》文件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现将《邯郸市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邯工办发【2018】1号)、邯郸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困难职工建档立卡的通知>的通知》(邯工办发【2018】2号)转发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单位在档困难职工进行重新认定,核减50%以上,于4月30日前将本单位拟保留的困难职工档案材料报县总工会审核,逾期不报的,一律按脱困处理,不再享受救助。
广平县总工会
2018年4月3日
邯工办发〔2018〕1号
邯郸市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困难职工认定和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总工会,市各对口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进一步夯实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工作基础,现将《邯郸市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邯郸市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的档案管理,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进一步夯实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工作基础,根据《河北省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的审核认定及管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含农民工),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为困难职工,接受帮扶救助。
第三条 困难职工认定的三个基本要件是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
第四条 困难职工建立档案应当以家庭为认定单位。职工向工会组织申请帮扶救助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章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均应考虑收入支出差额与当地低保标准比较,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困难职工依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分为一般困难职工、特困职工、极困职工三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职工:
(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或虽超过3倍,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五)户籍在农村、加入工会组织、已办理务工地《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一)、(二)、(三)、(四)条件之一的农民工。但农民工有较稳定收入、家庭享受当地农村低保或政府扶贫救济、且不存在重大疾病、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子女上学、残疾等重大致困因素的,原则上不列入困难职工范围。
一般困难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困职工:
(一)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经本人努力仍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受到重大伤害等原因,医疗费自费部分超过其当年家庭的全部收入,或连续两年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50%的;
(三)因重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其困难程度明显高于一般困难职工的。
特困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极困职工:
(一)特困职工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经工会组织核查其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已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费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极困职工由市总工会上报省职工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第六条 退休人员不纳入困难职工建档范围。退休前为在档困难职工的,自办结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的下月起,退出困难职工档案。
第七条 失业人员不纳入困难职工建档范围。失业前为在档困难职工的,自办结失业手续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下月起,退出困难职工档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纳入建档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人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户籍迁出的由家庭供养在校就读学生;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
(四)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总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二)家庭经营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养老金、离退休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中的生活补助。
(五)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实际共同生活而户口分离的家庭成员,由基层工会2人或2人以上入户调查确认后,可列为家庭主要成员。
第十条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以户籍地政府颁发的低保证为准,且满足“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条件。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以困难职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为准,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条件。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指“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的家庭,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中需要填写的“本人月平均收入”是指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的平均值,以工资条、工资存折(卡)或单位开具的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和税费)等收入证明为依据确认。
第十二条 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工资收入。在自家务农且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认定、建档: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不如实提供、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和对口单位工会要规范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机制、公示制度和工作程序,有条件的应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帮扶资金的,应追回违规所得。
第三章 困难职工的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职工认为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自愿向所在基层单位工会提交书面申请;职工自己申请有困难或未提出申请的,但经基层工会走访认为其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帮助其申请申报。职工需提供困难职工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致困证明等资料;所在单位提供职工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除此之外,不同类型的困难职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低保户须提供户籍地政府部门颁发的《低保证》。
(二)申请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等;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填报上学情况时,必须注明在读学生就读学校及年级。
(三)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近两年内大额医药费发票等;受灾的,需提供发生灾害经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困难农民工需提供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加盖所在工会组织公章。
(五)其他申报材料据实提供。
第十六条 调查。基层工会受理申请材料后,依据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应派2名(含)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精准识别,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健康状况、致困原因、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认真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十七条 评议。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申请材料和入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查后,应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致困原因、主要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公示期满,确无异议的,将公示报告及相关材料按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审核。
第十八条 审核。收到困难职工申请材料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工会或产业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应对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市、县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
第十九条 认定。县级工会负责本级所属单位及所辖乡(镇)级工会的困难职工材料批准认定。市有关产业工会、市对口单位工会负责对所属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的复核、批准和认定。困难职工的批准认定情况,应向下级工会反馈,同时告知职工本人。
第二十条 录入。按照“谁认定、谁录入”的原则,困难职工认定单位要在30个工作日之内将已认定的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完成后将困难职工纸质档案汇总归档,留存本级。
第二十一条 帮扶。县(市、区)工会、相关产业工会、对口单位工会根据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建档困难职工情况,对困难职工落实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由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根据致困原因和解困脱困需求,建立帮扶台账,落实帮扶措施,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帮扶救助情况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四章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困难职工档案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十三条 困难职工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纸质档案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以及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更新。
(一)基层工会要定期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对不再符合建档条件的,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或职工服务中心反映,办理撤档手续。
(二)各县(市、区)、对口单位工会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经救助后脱困的要及时进行脱困处理;对劳动关系转移或终止的、困难职工(本人)去世的要及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职工按照会籍关系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职工没有加入工会的,可以先履行入会手续,再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工作所在地的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职工所在基层工会无法受理申请的,可以直接向基层工会所在地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均应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登录授权制度,加强密码管理。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和擅自下载、复制、扩散困难职工个人及家庭信息等有关数据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已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工会组织均应指定一名档案管理员,专门负责本级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新及报送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和对口单位工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和标准,建立全国层级困难职工档案,使用全部帮扶资金实施帮扶救助。对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档标准和范围、又确实存在困难的职工家庭,可视情况自建县级、基层级档案,并自行加以管理、自筹资金实施帮扶,不再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邯郸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邯工办发〔2018〕2号
邯郸市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困难职工建档立卡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各对口单位工会:
现将《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困难职工建档立卡的通知》(冀工办发〔2017〕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邯郸市总工会关于转发<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邯工发〔2018〕号)、《邯郸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邯工办发〔2018〕号)精神,加以贯彻落实。
附: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困难职工建档立卡的通知
邯郸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
开展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精神,根据《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工发〔2017〕23号)《河北省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冀工办发〔2017〕37号)要求,精准识别困难职工,进一步夯实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基础,提高工作实效,省总工会决定,对全省困难职工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严格按照《河北省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的建档对象、认定标准和建档程序,全面清理、重新审核全省所有已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档案,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全部纳入,不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全部退出,档案信息不完善的进行补充完善;为新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时建档。
(二)通过建档立卡,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了解困难状况,分析致困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落实帮扶措施,进行考核问效,实施动态管理。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三位一体”统筹开展,有序推进。2018年3月3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完成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档案清理完善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此后进行动态管理。
(三)困难职工拟建档对象和解困脱困对象的确认工作,坚持做到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全程实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确保结果公正、群众认可、社会稳定。
二、方法步骤
困难职工档案按照户籍制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开展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为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职工进行建立档案,并向其发放联系卡。
(一)严格按照“申请-调查-评议-审核-认定-录入-帮扶”的程序建档立卡。
1.明确标准和范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要按照《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制定困难职工认定、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准确界定解困脱困对象。
2.摸底调查和评议公示。各级工会对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及应建档的困难职工进行摸底排查,掌握困难职工实际情况,需要申报的困难职工应提交《授权书(声明书)》、《困难职工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职工(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致困证明等资料。在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后,基层工会应派2名(含)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精准识别入户调查,严格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剔除,将符合条件的列为评议对象,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民主评议后,在本单位进行困难职工名单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填写至《困难职工申报表》中。
3.审批建档。县级或县级以上工会(省有关产业工会)对困难职工档案进行审批,省、市总工会对电子档案进行经常性抽查核实。
4.制定计划。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确定帮扶单位和帮扶责任人。由基层工会和帮扶责任人结合困难职工需求和实际,与困难职工一起制定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填入《困难职工档案表》,由困难职工签字确认;发放《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建立帮扶台账。
5.数据管理。建档工会将《困难职工档案表》信息完整录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对困难职工信息及时更新,实现档案动态调整。
(二)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已建档案清理工作。按照“谁建档,谁负责”的原则,各基层工会对系统中已建档案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建档对象的条件,通过入户走访重新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根据新的《困难职工档案表》补充完善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在系统中予以脱困、注销或删除。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既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精心组织部署,加强指导协调,要抽调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档案清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统筹搞好各项保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规范操作程序。困难职工建档立卡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严禁优亲厚友,严禁提供虚假信息,做到无虚报、漏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整合社会资源,通过购买服务或其它形式,引入社工、义工等社会力量共同入户完成调查。
(三)加强动态管理。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困难职工情况,对遗漏的、返困的、新致困的要纳入;不符合条件的、脱困的、死亡的要及时脱困或注销,做到档案信息、帮扶救助信息及时、准确,保证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一致性。
(四)强化督促检查。省总工会将适时派出工作督查组,对全省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在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确保进度上强化指导,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要加强工作督导,抓实关键环节,确保有序推进。
(五)做好思想舆论引导工作。各级工会要按照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广泛宣传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大政策培训和利益观教育,要把困难职工档案清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的目的、要求、对象、标准、程序等相关政策宣传到基层工会和困难职工身边,积极营造各级工会和广大职工理解支持和广泛参与此项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认真组织各类业务培训,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六)报送工作总结。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对工作的做法经验、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将工作总结报省总权益保障部。
附件:
1.授权书(声明书)
2.困难职工申报表
3.职工(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4.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5.困难职工名单公示
6.困难职工档案表
7.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
8.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台账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1
授权书(声明书)
本人郑重声明,申请登记的困难职工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属实。如有不实,自愿停止申请或停止享受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和帮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同意工会组织向民政部门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状况信息。本人亦同意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委托的核查机构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状况信息。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委托的核查机构,以及工会组织。
特此授权。
授权人(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本人承诺以下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均为本人签署,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1. (指模 )身份证号码
2. (指模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附件2 |
困难职工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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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困难类别 □全国级 □地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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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申请人填写,填写前请详细阅读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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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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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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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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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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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情况 |
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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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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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身份 |
在职□ (合同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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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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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 (失业金发放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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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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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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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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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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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月平均收入: 元 |
家庭非薪资收入: 元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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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关系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健康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 在职/失业/退休/在读 |
单位或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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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 |
不动产 |
□没有 |
机动车辆 |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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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___套, 平方米 |
□汽车___辆,购买年份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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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___套, 平方米 |
□其他(有则填写名称,数量,购买年份,无则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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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___套,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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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___套,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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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产 |
□没有,□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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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致困原因 |
本人大病□ 供养直系亲属大病□ 本人残疾□ 家属残疾□ 家属下岗失业□ 收入低 □ 自然灾害□ 重大意外事故□ 子女上学□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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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原因及状况 |
直接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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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支出(元) |
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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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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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活致困必要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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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医疗费总支出 |
元 |
其中自付部分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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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材料 (留存复印件) |
□授权书;□个人申报表;□身份材料;□户口页;□收入证明;□公示证明;□银行卡复印件;□居住证;□劳动合同;□低保证;□医疗诊断书;□医药费票据复印件;□残疾证;□灾害证明;□上学证明;□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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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声明 |
1.本人已阅读填表说明,不存在填表说明第1项的情况。
申请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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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各级工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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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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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情 况 |
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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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 |
工资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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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非薪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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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 |
不 动 产 |
□没有 |
机 动 车 辆 |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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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___套, __平方米 |
□汽车___辆,购买年份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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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___套, __ 平方米 |
□其他(有则填写名称,数量,购买年份,无则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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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___套,__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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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___套,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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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产 |
□没有,□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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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申请人 的情况 (符合/不符合) (省级以上/市级)困难职工申报建档条件。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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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工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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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工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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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职工服务中心(省有关产业工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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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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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人家庭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建档: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不如实提供、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2.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人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户籍迁出的由家庭供养在校就读学生可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1)现役义务兵;(2)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3)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4)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2)家庭经营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4)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养老金、离退休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中的生活补助。(5)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实际共同生活而户口分离的家庭成员,由基层工会2人或2人以上入户调查确认后,可列为家庭主要成员。
4. 申报材料中需要填写的“本人月平均收入”是指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的平均值,以工资条、工资存折(卡)或单位开具的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和税费)等收入证明为依据确认。
附件3
职工(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__________同志是我单位职工(或聘用人员),其前____个月的月均工资为______元,月均实发工资______元,年收入为_______元。
本单位所提供的以上证明内容属实。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________(劳资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样式)
时间:
地点:
参会人数:
主持人: 记录人:
内容:
附件5
困难职工名单公示
(样式)
根据职工自愿申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召开 会议,共有 户列入评议对象,经民主评议评选出困难职工 户,根据《河北省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公示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异议,请从即日起 日内向本单位工会反映。
监督电话:
困难职工名单
职工 姓名 |
家庭人口 |
家庭年度 总收入 |
家庭年度必要性支出 |
主要致困原因 |
民主评议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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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会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困难职工档案表
□困难职工 □困难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期限 )
职工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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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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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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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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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民族 |
性别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出生日期 |
年龄 |
健康状况 |
疾病/残疾类别 |
工作状态 |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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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类型 |
建筑面积 |
手机号码 |
其他联系方式 |
劳模类型 |
婚姻状况 |
是否单亲 |
医保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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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单位 |
单位性质 |
企业状况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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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月平均收入 |
家庭其他非薪资年收入 |
家庭年度总收入 |
家庭人口 |
家庭月人均收入 |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 |
户口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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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一定自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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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零就业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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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致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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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必要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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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字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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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致困原因(0-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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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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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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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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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包含内容请勾选) |
附件名称 |
附件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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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书;□身份材料;□户口页;□收入材料;□银行卡复印件;□居住证;□劳动合同;□低保证;□医疗诊断书; □医药费票据复印件;□残疾证;□灾害证明;□上学证明;□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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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主要致困原因简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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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信息 |
每年所需医药费(元) |
每年个人自付医药费(元) |
每年所得医疗救助款(元) |
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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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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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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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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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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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信 息 表 格 1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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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是户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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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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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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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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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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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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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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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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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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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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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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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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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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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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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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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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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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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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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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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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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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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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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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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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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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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入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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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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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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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卡 信 息 |
家庭 状况 |
1.无劳动能力 2.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 3.下岗失业 4.未参加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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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 6.患重特大疾病 7.遭受自然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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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遭受意外事故 9.子女上学 10.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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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重点群体 |
1.低保范围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充分就业的职工 |
四个一批措施 |
1.就业创业发展 |
七个行动 计划 |
1.技能培训促进就业计划 |
||
2.低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而未纳入低保的职工 |
2.纳入社保制度覆盖 |
2.创业援助计划 |
|||||
3.支出性生活困难的职工 |
3.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 |
3.阳光就业计划 |
|||||
4.城市困难农民工 |
4.社会救助兜底 |
4.职工医疗互助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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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困难职工 |
5.其他(注明) |
5.金秋助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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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注明) |
|
6.一帮一结对计划 |
|||||
|
7.送温暖精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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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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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卡时间: |
帮扶单位: |
帮扶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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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帮扶联系人存)
职工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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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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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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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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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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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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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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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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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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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任务 完成时限 |
年 月底前实现解困脱困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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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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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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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困难职工存)
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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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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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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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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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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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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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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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所属工会联络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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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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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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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脱困措施选项 |
1.就业创业发展;2.纳入社保制度覆盖;3.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4.社会救助兜底;5.其他(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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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脱困计划选项 |
1.技能培训促就业计划;2.创业援助计划;3.阳光就业计划;4.职工医疗互助计划;5.金秋助学计划;6.一帮一结对计划;7.送温暖精准帮扶计划;8.其他(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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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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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困难职工存查,一份由基层工会保存,一份上报至职工服务中心。
附件8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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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工 编号 |
职工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困难类别 |
致困原因 |
工作单位 |
帮扶单位 |
帮扶联系人 |
帮扶联系人电话 |
解困脱困措施 |
解困脱困计划 |
帮扶任务完成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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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解困脱困措施选项:(1)就业创业发展;(2)纳入社保制度覆盖;(3)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4)社会救助兜底;(5)其他(注明)。 2.解困脱困计划选项:(1)技能培训促就业计划(2)创业援助计划 (3)阳光就业计划(4)职工医疗互助计划划(5)金秋助学计划(6)一帮一结对计划(7)送温暖精准帮扶计划(8)其他(注明)
以上文件电子版可从邮箱:gpylhz@126.com自行下载,邮箱密码gh123456,县总工会联系电话:0310-2521550;0310-2522550。
广平县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